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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0〕125号(济源市能力源生物饮品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20-12-25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0125

 

济源市能力源生物饮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5710140430

法定代表人: 郝志明

地址:济源市轵城镇西留养村北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济源市环境自动监控中心出具的《监控数据日报》,2020年5月20日,你(单位)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日均值浓度为245.4mg/L,超过了《蟒沁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766-2012)规定的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排放标准为50mg/L)。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控数据日报表》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9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9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经研究,由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及时进行整改,污染物超标时间短,超标排放量较小,同意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92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浓度超标200%以上的或总量超标100%以上的”。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五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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