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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1〕1号(河南万道捷建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21-02-25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1

 

河南万道捷建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57100120XC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地址: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19日,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秋冬季暗访核查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混凝土搅拌工段上料口未安装除尘设施,露天堆放砂石料未覆盖。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你(单位)混凝土构件车间东侧厂房外露天堆放有砂石物料约400吨,约100吨砂石料未覆盖,未进行围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秋冬季暗访核查记录表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12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12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125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一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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