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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1〕4号(济源市佳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21-02-25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4

 

济源市佳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3X6A192W

法定代表人:韩占岗

地址:济源市大峪镇创业工业园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814,群众反映在思礼镇荆王村北,红星停车场门口南边的院子里堆放有做化肥用的矿渣,未覆盖、扬尘大,下雨天雨水冲刷外流至大街,影响周边群众生活。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你(单位)从山西阳城国电发电有限责

任公司购买的脱硫石膏主要销售于泰山石膏(济源)有限公司,用于生产石膏板材的原料。因受市场行情的影响,泰山石膏(济源)有限公司的原料库存已满。2020年8月1日你(单位)将从山西阳城国电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脱硫石膏临时堆放在思礼镇荆王村北、红星停车场门口南边的院子里。2020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现场堆存的脱硫石膏采取了临时覆盖措施,但未进行密团,也未按要求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经委托河南省豫石地质勘查技术有限公司现场测量,脱硫石膏堆存量为9569.36立方米。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为凭

我局于2020年12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13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134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一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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