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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1〕5号(济源市江亭石刻艺术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21-02-25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5

 

济源市江亭石刻艺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317649756Y

法定代表人赵国利

址:济源市职教园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群众信访投诉,2020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在承留镇北石村东济邵路南建设托盘包装箱加工项目。已经建成带锯一台、裁头锯一台、多边锯一台、3吨装载机一台、4吨行车一台、磨锯机两台、轧锯机一台以及压料机一台。配套建设有锯末收集房。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你(单位)租赁承留镇北石村东济邵路南的一处空院,2020年4月底开工建设。项目备案总投资为50万元,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报告表类项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一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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