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调用
 
  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行政处罚

济环罚决字〔2021〕8号(济源楷翔矿业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21-02-25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8

 

济源楷翔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44U9LQ29

法定代表人: 崔旭峰

地址济源市下冶镇下冶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的函》,2020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进行铝矾土矿开采,采区地面未采取洒水作业,运输时扬尘污染严重。采区东侧露天堆放约700吨铝矾土物料,未采取密闭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的函》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12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10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提出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20年12月29日举行了听证会,根据听证情况,你(单位)在听证中提出的理由和依据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108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由于你(单位)在黄河干流500米范围堆放物料,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究,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果较重的”。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三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128

   
-底部调用
按回车键在新窗口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Ctrl+~键打开导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