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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1〕9号(张跟红)

来源:      日期: 2021-02-25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9

 

张跟红

公民身份号码4108271972********

住址河南省济源市五龙口镇山口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信访举报,经调查,2020年5月份你(单位)在五龙口镇山口村东闲置场地露天堆存煤炭进行筛分加工,占地面积3亩,地面未硬化,未建设密闭大棚,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安装喷淋设施,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2020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煤场内配煤机正在露天作业,粉尘无组织排放,地面煤尘较厚,露天堆放煤炭约600吨,未采取密闭和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8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8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由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在被查处后及时拆除了设备,清理了堆放的煤炭,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81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果较重的。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一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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