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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1〕10号(济源市花石乡村休闲旅游专业合作社)

来源:      日期: 2021-02-25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10

 

济源市花石乡村休闲旅游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9001MA3X4A917U

法定代表人: 周全喜

地址:济源市承留镇花石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单位)花石村滑雪场项目于2018年5月4日在济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建筑面积为3263平方米,总投资230万,项目于2015年10月开工建设,2016年1月建成一个初级滑雪道和一个滑圈道并投入使用。配套建设有1个化粪池和1个生活垃圾暂存点。你(单位)金花石水上乐园项目于2016年5月开工建设,2016年7月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该项目投资160万元,建筑面积2664平方米,主要建设有1个海啸池和1个水寨,配套建设有化粪池和生活垃圾暂存点。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单位)花石村滑雪场项目和金花石水上乐园项目均属于报告表类建设项目;你(单位)的两个建设项目均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

根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你(单位)的两个建设项目已改为登记表类项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7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7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我局于2020年8月26日举行了听证会,根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该项目已改为登记表类项目,应按照未依法备案登记表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74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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