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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1〕14号(济源市思礼镇人民政府)

来源:      日期: 2021-02-25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14

 

济源市思礼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600005692448C

法定代表人: 张光

地址:济源市思礼镇思礼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单位)滨湖路西延(张村-西柴庄-庆华)道路工程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8年2月28日开工建设,工期为100天,2018年5月底完工,道路全长2公里、宽9米。该工程由河南远卓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工程竣工结算价为3079718.73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滨湖路西延(张村-西柴庄-庆华)道路工程属于报告表类建设项目。

根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该项目已改为登记表类项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9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8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86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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