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15号
济源市人民政府玉泉街道办事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600005692560B
法定代表人: 赵寒冬
地址:济源市济水大街东段188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2018年1月23日,济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玉泉街道办事处亚桥居委会污水管网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了批复。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铺设管网5017.6米、配套建设砌筑井47座、污水检查井547座,水泥混凝土路4172.82米。该项目于2017年12月开工建设,2018年3月主体工程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报告表类建设项目,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根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该项目已改为登记表类项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6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7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根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该项目已改为登记表类项目,应按照未依法备案登记表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71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三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28日
主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承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和技术中心 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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