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16号
济源市坡头镇西滩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9001ME22295207
法定代表人: 孔德礼
地址:济源市坡头镇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2018年4月4日,济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你(单位)申报的滨河民俗风情步行街项目进行了批复,建设地点位于济源市坡头镇西滩村。项目总投资4000万元,建设内容为地面铺装1000平方米,沿街商铺建筑立面工程800平方米,管线下埋及下水道铺设1500米,灯光照明工程,喷泉造景工程,绿化带绿化以及沿街商铺店牌整治工程。该项目于2018年10月开工建设,2019年5月建成并投入使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报告表类建设项目,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根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该项目已改为登记表类项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9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8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85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一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28日
主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承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和技术中心 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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