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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1〕22号(济源市骏昌煤业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21-03-03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22

 

济源市骏昌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568636837F

法定代表人李小雷

址:济源市承留镇郑窑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28省厅秋冬季暗访核查人员检查发现,你(单位)物料库未完全密闭,未安装硬质推拉门;跳汰分选车间煤泥横流,有电焊、无焊烟处理设施;进料口未安装除尘设施,传送带未进行密闭,厂区及物料库内积尘严重。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你(单位)煤场大棚面积约1.3万平方米,存煤量约1万吨。大棚西北侧约250平方米未封闭,大棚东侧、北侧两个车辆进出口共约80平方米未设置大门;棚内受煤坑进料口采用铲车配比后上料,上料过程未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分选压滤系统产生的精煤含湿量约12%,配套的传送皮带未密闭面积约100平方米。暗访检查时跳汰分选工序工人正焊接振动筛筛板,焊接过程无焊烟净化器;分选压滤产生的煤泥由铲车清运至大棚南侧堆存,清运过程散落煤泥未及时清理;大棚内未设置喷淋等抑尘措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省厅秋冬季暗访核查记录表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13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经研究,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132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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