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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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孔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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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思礼镇范寺村北建成铅粉、锌粉搅合配料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产生的含重金属废水无处理设施。
经调查,你(单位)于2019年4月份投资50余万元建设两座工5000平方的全封闭料棚,6月份投入使用;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棚内堆存约600吨铅精粉,有1台铲车,堆放有约10吨使用过的编织袋。车间内东南角有1个3.3立方米左右的水池,东南墙外有1个1.5立方米左右的水池;经对2个水池中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车间内东南角水池内的废水中铅浓度为0.35mg/L、镉浓度为0.061mg/L均;车间外东南水池内的废水中铅浓度为0.46mg/L、砷浓度为0.41mg/L;未建设含重金属废水处理设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你(单位)备案的环境影响登记表不符合要求,应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9年11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37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370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尚未建设的”。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虽然已经清除了堆放的物料,由于堆放的物料属于含重金属物料,经研究,不能免予处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二十万五千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2月25日
主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承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和技术中心 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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