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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1〕26号(姚绍忠)

来源:      日期: 2021-03-03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26

 

姚绍忠

公民身份号码:4108811954********

址:济源市承留镇玉阳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在承留镇玉阳村大队部西300米空院内建成铅矿粉搅合配料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

经调查,你(单位)在依法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从2017年6月份在承留镇玉阳村大队部西300米空院内进行铅矿粉搅合配料加工;已建成1000多平方米的密闭料棚1座、破碎机1台、鄂破机1台、传输皮带6条。2018年4月12 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后,于2018年4月13日提请市政府批准,由供电部门停止了经营用电。2019年8月28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从旁边的鱼塘接电经营,料棚内堆存约200吨铅矿粉,生产设备仍在运行,未配套除尘设备,无车辆清洗设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9年1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36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369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尚未建设的”。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虽然已经停止生产经营,由于堆放的物料属于含重金属物料,且在被停止用电后仍进行违法生产经营,经研究,不能免予处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二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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