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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1〕32号(卫江)

来源:      日期: 2021-03-03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32

 

卫江:

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11982********

地址:河南省济源市宗庄第二居民组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经营的位于梨林镇前荣村养殖小区的养猪场,将粪污水未经污染防治处理直接外排至养猪场南侧的涝河,经对外排粪污水取样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1.11×104mg/L、1.77×103mg/L、107mg/L,超过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河南博晟检验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8年12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820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8203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的违法行为属于“对环境影响很小或者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经研究,应依法予以处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处一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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