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35号
济源市玉川城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577644433H
法定代表人:张超峰
地址:济源市水运村南、盘溪河西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济源市环境自动监控中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济环自监水超字(2020)1号),你(单位)出水口2020年10月21日-30日总磷日均值分别为:3.2mg/L、3.58mg/L、2.47mg/L、2.39mg/L、1.94mg/L、1.84mg/L、1.19mg/L、1.18mg/L、0.85mg/L、0.61mg/L,累计超标天数10天;2020年11月15日-21日、11月23日-28日总磷日均值分别为:0.59mg/L、0.58mg/L、0.51mg/L、0.55mg/L、1.08mg/L、1.22mg/L、2.45mg/L、0.96mg/L、0.85mg/L、0.75mg/L、0.63mg/L、0.54mg/L、0.51mg/L,累计超天数13天;2020年11月15日-21日、11月23日-28日COD日均值分别为:56.76mg/L、58.48mg/L、60.59mg/L、66.08mg/L、66.29mg/L、66.92mg/L、72.34mg/L、64.6mg/L、62.36mg/L、63.15mg/L、58.39mg/L、58.39mg/L、50.84mg/L,累计超标天数13天;2020年11月16日-21日、11月23日-27日氨氮日均值分别为:8.17mg/L、9.04mg/L、10.97mg/L、11.99mg/L、11.14mg/L、12.57mg/L、13.32mg/L、11.5mg/L、12.25mg/L、12.38mg/L、10.94mg/L,累计超标11天;2020年10月21日总氮日均值为17.92mg/L,2020年11月5日、11月14日-21日、11月23日-30日、12月1日-8日、12月12日-14日、12月18日总氮日均值分别为:16.58mg/L、16.84mg/L、17.85mg/L、16.37mg/L、18.54mg/L、20.53mg/L、21.19mg/L、21.24mg/L、19.22mg/L、21.28mg/L、20.53mg/L、22.89mg/L、24.83mg/L、24.74mg/L、24.33mg/L、25.94mg/L、25.58mg/L、21.37mg/L、19.53mg/L、20.48mg/L、17.71mg/L、18.6mg/L、16.85mg/L、16.9mg/L、15.61mg/L、15.14mg/L、17.58mg/L、18.27mg/L、15.58mg/L,累计超标30天。上述污染物浓度均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COD排放标准为50mg/L、氨氮排放标准为8mg/L、总磷排放标准为0.5mg/L、总氮排放标准为15mg/L)。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济源市环境自动监控中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1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也提出了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3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浓度超标200%以上或总量超标100%以上的”。根据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情况,确实存在进水中溶解性盐类物质异常、超过《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情况,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运营单位确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形,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五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3月16日
主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承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和技术中心 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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