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37号
济源市赛安矿用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45KXTH16
法定代表人: 陈海林
地址:济源市天坛办事处西马蓬河东居委会534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省委“三散”污染治理专项督察工作交办单,经调查,你(单位)年产300台矿用防爆电器项目于2006年11月开始建设,2006年12月建成并投入生产。你(单位)于2019年12月25日备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为:20194190010000163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单位)年产300台矿用防爆电器项目为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项目,属于报告表类建设项目,应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不符合环评文件类别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省委“三散”污染治理专项督察工作交办单087号》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4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3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38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的”。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由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项目已搬迁,并依法报批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研究决定,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3月19日
主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承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和技术中心 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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