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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1〕38号(济源市献城预制厂)

来源:      日期: 2021-04-02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38

 

济源市献城预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9001MA41JULD09

经营者: 商恒哲

公民身份号码:410827195310302016

地址:济源市玉泉办事处东郭路村南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省委“三散”污染治理专项督察工作交办单,2019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玉泉办事处东郭路村村南建设预制加工生产线项目并投入生产。

经调查,你(单位)始建于1998年9月,2017年9月投资55万元重新建设预制加工生产线项目,2017年10月建成投入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搅拌机、配料机、制板机、水泥罐生产设备及所配套的除尘器、一座300平方米原料库,2019年12月18日在上料仓口安装集气罩及除尘器。该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报告表类项目。

因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已超过两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6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6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67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由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经研究决定,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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