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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1〕42号(王宾)

来源:      日期: 2021-04-02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42

 

王宾

身份证号码:4108811977********

址:济源市北海办事处庙后村160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北海办事处李庄村西建设的洗砂加工生产项目,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配套建设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废水直接外排入厂区北土坑内,物料露天存放和装卸,地面未硬化,扬尘污染严重。

经调查,你(单位)在北海办事处李庄村西建设的洗砂加工生产项目于2020年7月25日开始建设,2020年8月15日建成并投产,占地约4亩。已建成的设备有2台水轮洗沙1台上料仓和2台传送带等,未配套除尘设备地面未硬化。露天堆放已加工的产品水洗砂约5吨,砂泥约100吨,未采取覆盖围挡措施,洗沙废水排入土坑。设备投资19.8万元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洗砂生产线属于报告表项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12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126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结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由于洗砂加工项目投资小,对未批先建行为不再处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未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投入生产的行为属于“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尚未建设的”。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你(单位)的洗砂加工生产项目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依法应予以处罚,但由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拆除生产设备,经研究决定,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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