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43号
河南涟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554240209P
法定代表人:吕永丰
地址:济源市承留镇南石工业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0月23日,省厅秋冬季暗访核查组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原料上料口与破碎工段交接的收尘管断裂,振动筛未安装收尘设施,车间封闭不严,皮带廊未二次封闭,地面积尘较重,雷蒙磨车间破碎机收尘罩较小收集效果不佳,搅拌成型车间的成型机下料口有物料跌落现象,搅拌机上料仓封闭不严,有跑冒滴漏现象,一台球磨机未审批验收,批建不符,有使用痕迹。
经调查,你(单位)破碎工序位于封闭厂房内,用于铝矾土原矿石破碎,破碎筛分工序配套建设有集气罩+脉冲式袋式除尘器+15米烟囱,2020年4月因原矿破碎成本过高停用破碎工序,改为熟料直接购进后搅拌压制,停用后配套的除尘设施闲置,PVC收尘管道接口松动导致管道脱落,未及时修缮。振动筛与破碎机共用一套除尘设施,振动筛上方安装有集气罩,废气经集气罩上方收尘管道进入破碎机收尘管道后共同进入袋式除尘器处理。破碎车间为彩钢瓦材质搭建,南侧大门未封闭,棚内共4处破损,总破损面积约20㎡。物料输送皮带位于破碎机西侧未密闭,周边地面粉尘厚积。雷蒙磨配套的集气罩面积为0.24㎡,远小于设备产尘区域面积0.48㎡,不能有效收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搅拌机上料仓封闭不严,设备周边地面有物料抛洒。压砖成型工序位于厂区东侧封闭车间内,压砖机下方有部分湿料跌落。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3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5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57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