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45号
济源市现代机械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9001MA417Q5KX9
经营者:陈常营
公民身份号码:410727199011155338
地址:济源市思礼镇涧北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2月18日,省厅秋冬季暗访核查组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未开启。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你(单位)共9台焊机,其中电焊机6台、二保焊机3台,配备有9台焊烟净化器。2020年12月18日暗访检查时1台焊机正在使用,工人正在焊接滚筒筛(长6米、直径2.2米),配备的1台焊接净化器在滚筒筛西边位置,处于运行状态,距离滚筒筛约1.5米,焊接净化器集气罩距离工作区域较远,焊接烟气无组织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3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6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67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10日
主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承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和技术中心 举报投诉
地址:济源市第二行政区5号楼 电话:0391-6633361 传真:0391-6633575 邮箱:jyshbjbgs@126.com
豫ICP备2022021900号-1
豫公网安备 41900102410936号 网站标识码:4190010039
技术支持:济源光影传媒 51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