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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1〕49号(济源市宏达利镍业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21-04-13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49

 

济源市宏达利镍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672852820Q

法定代表人:李爱茹

地址:济源市邵原镇河西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8月20日,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涉重金属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冲渣水和脱硫污泥直接排至外环境;2.水淬渣蒸发的水蒸汽未采取收集处理措施,气味刺鼻;3.原料制坯工段进料口未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4.原料上料口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烟气排放严重

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察和调查:1.2019年8月20日你(单位)鼓风炉生产线正在生产,脱硫池内浆液和石灰搅拌桶内的浆液溢出后流入冲渣循环水池,冲渣循环水处理设施未运行,冲渣循环水池破裂,导致冲渣循环水池中的废水外排至厂区内东南侧约700平方米的空地上(空地未硬化、未做防渗等措施),并漫流至厂区东南侧围墙外的道路上,厂区东南围墙外漫流面积约15平方米,你(单位)对漫流至厂区东南侧围墙外道路上的废水采取了围挡措施,废水未排入东阳河。8月21日对你(单位)外排废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围墙外围堰内的废水中砷浓度为2.80mg/L,围堰外废水中砷浓度为2.38mg/L,超过了《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总砷排放标准为0.5mg/L)。2.你(单位)鼓风炉排渣采取水冲渣方式,产生的大量蒸汽气味刺鼻,未采取收集处理措施。3.你(单位)原料破碎、混料和物料输送、制砖工序,未采取密闭、围挡和集中收集处理措施,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4.你(单位)原料上料口配套的集气罩与废气处理设施连接的管道断开,废气管道阀门呈关闭状态,致使原料上料口的烟气不能进入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废气无组织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济源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9年9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34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341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当事人年度初犯的”、和“通过设置隐秘排放口、旁路排放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逃避监管的”。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经研究决定,对冲渣水蒸气未采取收集处理措施问题,由于属于行业共性问题,已停产进行整改,免予行政处罚;对冲渣循环水池破裂导致冲渣循环水池中的废水外排问题,由于及时进行了清理,外排水未进入河流和农田,已停产进行整改,依法从轻处罚,处十万元罚款;对原料制砖进料口无处理设施问题,处二万元罚款;对上料口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问题,由于已停产进行整改,依法从轻处罚,处十万元罚款。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二十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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