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50号
济源市黄龙饮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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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保军
地址:济源市轵城镇黄龙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常生产,生产废水绕过废水自动监控设施监控渠道,由东侧暗渠外排出厂,废水通过旁路排放。经对外排废水采样监测,通过旁路外排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590mg/L,超过了《蟒沁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排放标准为50mg/L)。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9年7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25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252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你(单位)能够及时停产进行整改,且废水排放量较小,经研究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2日
主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承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和技术中心 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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