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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1〕72号(济源市华中电器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21-06-23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72

 

济源市华中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551637198T

法定代表人:刘建中

址:济源市五龙口镇西坡新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0月27日,省厅秋冬季暗访核查组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现场固化室有温度,上方安装集气罩,锻压机生产中,有气体冒出,上方有集气罩,但现场VOCs治理设施未开启,通知负责人后才去启动,现场未按照环评要求建立危废间。

经调查,你(单位)树脂灌封、固化、锻压机上方设置有集气罩、抽气管道,配套建设一套等离子光氧一体机。暗访核查组检查时固化、锻压设备正在使用,配套的VOCs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9桶浇注料堆存在车间内,液面敞开未密闭存放,车间大门、窗户敞开,VOCs废气无组织排放。年产20000件开关配件项目未按环评文件要求建设危废暂存间,4个废增韧剂桶、53个废固化剂桶、26个废环氧树脂桶,混存在固化车间东侧。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VOCs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你(单位)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1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后,经研究,对于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问题免于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6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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