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75号
赵爱菊:
公民身份号码:4108261980********
住址:河南省济源市亚桥乡西郭路村3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2月10号,省厅秋冬季暗访核查组对济源市漭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南侧有一无名喷漆房正在作业,现场存放大量已喷件正在晾晒,无任何VOCs处理设施,存放大量废弃油漆桶。
经调查,你(单位)于2020年11月30日借用济源市漭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闲置厂房临时存放二手高压开关箱,该厂房未通电,无租赁协议,高压开关箱为你(单位)自山西阳泉二手市场倒卖收购。你(单位)于12月7日购进喷枪1个、40L氧气1瓶、5公斤装油漆1桶、1公斤装油漆5桶,对收购的二手高压开关箱进行喷漆翻新,喷漆过程未配套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也未采取密闭等措施。暗访检查当天,厂房内正在晾晒已喷漆高压开关箱6个,堆放未使用的1公斤装油漆2桶、5公斤装空油漆桶1个、1公斤装空油漆桶3个。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3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6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69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