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76号
济源市万万新型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9001MA45TLAR9E
经营者:王小万
公民身份号码:410881197006294514
地址:济源市承留镇东张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2月16日,省厅秋冬季暗访核查组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原料棚未密闭,破损严重,地面积尘严重,棚边堆放有大量煤矸石与焦炭未覆盖,大面积黄土裸露,破碎车间及投料口密闭不严,收集罩小。
经调查,你(单位)共建设有2座约4500平方米的原料大棚,棚内地面未硬化,棚顶建设有一套雾森系统。2020年11月22日,南侧原料棚因违法占地被拆除约2700平方米后,部分物料露天存放,棚体一面未封闭。对露天存放物料临时采取防尘网覆盖+雾炮机定期抑尘方式防治扬尘污染,但未修复封闭棚体,棚内煤矸石存放未密闭,也未覆盖,地面尘土厚积。黄土裸露部分为大棚拆除后还耕范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3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4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49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认为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