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调用
 
  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行政处罚

济环罚决字〔2021〕77号(济源市五龙口镇五龙建材厂)

来源:      日期: 2021-06-23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77

 

济源市五龙口镇五龙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9001MA40JR6R05

 经营者:李领合

公民身份号码:4108811965********

址:济源市五龙口镇北官庄北坡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群众举报,2020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石料加工生产线处于停产状态,堆料场正在进行装卸作业,未开启喷淋洒水抑尘措施,扬尘污染严重,破碎机进料大棚损毁未修复,皮带运输廊道封闭不严,厂区运输道路积尘未清扫产生扬尘,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      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济源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1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3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39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部分属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三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611

   
-底部调用
按回车键在新窗口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Ctrl+~键打开导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