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51号
济源市捷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580332166M
法定代表人: 卫法全
地址:济源市承留镇李八庄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2月9日,河南省驻济源重污染天气管控核查组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电焊工段正在作业,无废气处理设施;厂区内存在露天喷漆痕迹;无环评手续。
经调查,2019年12月5日济源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2019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停止焊接作业,有2名工人正在进行焊接作业,无焊接烟气处理设施。2018年10月份,你(单位)有订单需要喷漆,喷漆时采用大排风扇风干,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使用任何污染防治设施,露天进行喷漆作业。你(单位)年产400套抽油机及油泵配件项目,于2017年10月中旬迁建至承留镇李八庄原中原特钢钻井设备公司院内。我局于2018年1月18日对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2018年1月22日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决定书》(济环责停建〔2018〕4号),2018年4月17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环罚决字〔2018〕78号)。你(单位)在未取得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未按要求停止建设,于2018年5月10日完成建设并投入生产。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该项目属于报告表类项目。因我局已对(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再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6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6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60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尚未建设的”。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由于你(单位)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正在开展自行验收,且企业规模较小,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二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