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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1〕52号(乔平安)

来源:      日期: 2021-07-08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52

 

乔平安:

公民身份号码:4108811958********

住址:济源市五龙口镇北官庄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单位)于2019年9月1日在五龙口镇北官庄村北坡建设石粉加工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9月3日建成投入生产。2019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露天存放有原料砂砾石约30吨,产品石粉70吨。建设的生产设备主要有砂砾石滚筒式筛分机1台、洗砂机1台、传输皮带1条、振动筛1台等,未配套建设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厂区西侧50米左右的土坑内。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该项目属于报告表类建设项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9年12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40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由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拆除了生产设备,且投资额较小,不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不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废水排入土坑的行为进行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404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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