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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1〕53号(史武成)

来源:      日期: 2021-07-08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53

 

史武成:

公民身份号码:41088119651********

地址:济源市济水办事处周园街5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群众举报,2019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玉皇庙砣洛庵居民组北1公里古石河处建设石料破碎生产线,检查时该生产线未生产但生产迹象明显。经调查,你(单位)石料破碎生产线未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该生产线2019年6月20日建成,23日投入生产,建设有1台移动式破碎机、1台大功率发电设备、4条传输皮带、1台生产用铲车和1台挖机。我局对你(单位)的破碎生产设备予以查封。7月7日至7月24日,我局多次接到群众举报,现场检查发现查封设备的封条被损毁,破碎设备投入生产使用,使用柴油发电机提供用电,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9年9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33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336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和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尚未建设的。由于你(单位)已拆除生产设备,依法从轻处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二十一万七千二百一十九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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