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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1〕54号(张高峰)

来源:      日期: 2021-07-08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54

 

张高峰:

公民身份号码:4101811980********

地址:河南省巩义市北山口镇北山村下南地95号附1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原济源市鹏熙实业有限公司机加车间内建设一条年产100吨再生纸生产线,该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投入生产。生产废水未经处理排入车间内开挖的土坑;经对土坑内的生产废水取样检测,COD浓度为9060mg/L,氨氮浓度为24 mg/L,超过了《蟒沁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COD排放限值为50 mg/L,氨氮排放限值为5 mg/L)。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济源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9年8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27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9275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由于你(单位)已拆除再生纸生产线,原料产品已清理,经研究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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