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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1〕60号(济源柿槟实业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21-07-08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60

 

当事人名称:济源柿槟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251256954

法定代表人:黄本志

址:济源市克井镇柿槟村北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28日,驻济源市暗访组核查组发现,你(单位)部分工段正常生产,现场有两台铲车无检测标识未悬挂牌照;反射炉车间外一台搅拌机露天混凝土作业。

经调查,你(单位)位于玉川产业集聚区已建成区域,属于济源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范围内。你(单位)建设值班室使用的两台铲车久保田牌挖掘机(型号:RF5890),国一排放阶段,山东山装重工机械装载机(型号:ZL928),国二排放阶段,均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经济源市鼎鑫机动车检测计量有限公司检测尾气,久保田牌挖掘机尾气检测结果显示为0.50m-1,山东山装重工机械装载机尾气检测结果显示为0.80m-1,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0.5m-1的限值标准,属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上述行为违法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56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4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46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八千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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