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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1〕61号(济源市豫泰实业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21-07-08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61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豫泰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684601308E

法定代表人:范京蕊

址:济源市克井镇阎营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16日,省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情况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第十专项督察组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车间未完全密闭、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经调查,你(单位)2020年10月份对厂区进行全面改造,采购了约90吨石子用于硬化地面,未进行地面硬化作业,石子堆放在原料库西侧未覆盖。原料大棚三面封闭,西侧一面未封闭面积约300平方米。原料库堆存约90吨石子,棚下堆存约30吨,棚外堆存约60吨,占地约200平方米,地面积尘厚。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430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4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43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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