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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1〕62号(河南宇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21-07-08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62

 

当事人名称:河南宇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589704405N

法定代表人:凌伟刚

址: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群众举报问题,2021年2月13日20时至21时10分执法人员对虎岭集聚区化工园区企业检查时发现,你(单位)180#溶剂车间正在生产,车间内工人正在对反应釜加入芳烃溶剂,现场15桶原料芳烃溶剂(250公斤/桶)已全部开启使用,溶剂桶未加盖密封,桶内气味逸散,现场气味难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422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3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31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涉及5项裁量因素:

1.违法事实判定为“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裁量等级为1;

2.涉及行业判定为“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裁量等级为2;

3.建设地点判定为“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

4.违法次数判定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为“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规定的裁量基准计算公式:                                           

      

 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六万零五百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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