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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1〕64号(济源市昌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21-07-08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64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昌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6973422029

法定代表人:牛江涛

址:济源市克井镇水运村北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省秋冬季暗访组、驻济源暗访人员检查发现,你(单位)原料黏土露天存放未覆盖,煤矸石仓未完全封闭;物料仓有破损物料部分溢出仓外,物料仓外有大量物料未覆盖;焊接机焊接作业时,未使用焊烟收集装置。

经调查,你(单位)原料大棚北侧露天堆存黏土约1000吨左右,约300平方米未覆盖裸露;煤矸石露天堆放量有20吨,占地15平方米,未覆盖;2020年11月8日,你(单位)使用1台焊接机焊接作业时,未使用焊烟收集装置。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426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2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23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属于“一般”。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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