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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1〕65号(济源市鑫利热处理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21-07-08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65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鑫利热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3999465136

   法定代表人:李艳卫

   址: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B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12日,驻济源暗访人员对你(单位)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常生产,淬火过程中产生的烟气未安装集气罩。

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新建年处理2000吨锻件技改项目,主要生产设备一台校直机和一台锯床已进驻车间,尚未投入生产使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单位)年处理2000吨锻件技改项目属于“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其他类”,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于2020年6月8日进行了项目投资备案,项目代码:2020-419001-34-03-049260,备案总投资额为90万元。           你(单位)淬火工序位于生产车间内北侧,淬水槽共2座(3米×12米),淬火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冷却塔在车间外北侧,淬火过程中产生的烟气未采取集中收集等措施,通过车间排风扇无组织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513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6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60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单位)年处理2000吨锻件技改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等次属于“一般”,淬火工序未采取集中收集等措施控制生产过程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等次属于“一般”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二万九千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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