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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1〕66号(济源市金康达实业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21-07-08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66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金康达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3448958642

   法定代表人范振阳

   址:济源市轵城镇桥凹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18日专项督察组检查发现,你(单位)3#玻璃窑炉原料混料工序上料口未安装集气罩,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粉尘逸散,周边设备、地面积尘严重。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3#玻璃窑炉原料混料工序未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粉尘无组织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58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5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50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判定“一般”。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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