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81号
济源市万万新型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9001MA45TLAR9E
经营者: 王小万
公民身份号码:410881197006294514
地址:济源市承留镇东张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0月19日,你(单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期间,未落实停产要求,隧道窑在生产运行时,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
经调查,2019年10月18日零时我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10月19日12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仍在生产,擅自将脱硫、脱硝、静电除尘器停运,废气未经排放口排放,直接从烘干窑、隧道窑的进窑口、出窑口外排至外环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3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2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21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通过设置隐秘排放口、旁路排放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逃避监管的”。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由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已及时进行整改,且之后未再出现同类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二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