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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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杰
地址:济源市沁园办事处屯军村路东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5月21日9时09分市长热线转办“群众举报东方印露天喷漆气味难闻”。
经调查,你(单位)从2020年5月21日8点开始在承建的中梁湨梁府项目(原中梁东方印项目)场地东北角进行脚手架钢管露天喷漆作业。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一名工人正在使用喷枪对钢管进行喷漆作业,已完成喷漆成品120根左右(每根直径约5公分,长约5米),地面上堆放有已使用完的五桶油漆空桶(每桶10升)。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也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1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3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37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其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28日
主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承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和技术中心 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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