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89号
河南省济源市矿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06771595R
法定代表人:王丽
地址:济源市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0月20日,省厅秋冬季暗访核查人员检查发现,你(单位)电焊工段正常生产,产生的焊接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抛丸机产生的废气涉嫌直接排放。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你(单位)共8台电焊机,共用一套废气集中收集净化处理设施,建设有废气排放口。暗访检查时有3台电焊机正在焊接作业,废气集中收集净化处理设施未运行,3台电焊机产生的焊接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责任人李国庆称临时停运更换滤简,未按操作规程通知焊接工序停止作业,更换结束后已重新开启,停运时间约10分钟,但没有运行记录,废气集中收集净化处理设施也未安装用电监管终端。
你(单位)抛丸机废气配套有旋风除尘器和滤筒式脉冲除尘器,处理后经管道进入车间外沉降池。沉降池长2米、宽1.5米、深1米,池里水深1米,管道口没在水中、废气经管道进入沉降池后未再收集,无组织排放。
你(单位)抛丸机废气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你(单位)焊接烟气集中收集处理设施停运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省厅秋冬季暗访核查记录表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1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13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对于焊接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焊接烟气无组织排放的行为,应适用《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二万元罚款;对于抛丸机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行为,由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已及时进行整改,予以从轻处罚,处二万元罚款。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0〕135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四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