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91号
济源市西关石油城(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06770023Q
法定代表人:张开元
地址:济源市天坛中路(市公路总段南)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7月5日,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郑州市通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7把汽油加油枪进行气液比检测,结果显示,1#加油枪结果为0.31,2#加油枪结果为0.28,4#加油枪结果为0.39,6#加油枪结果为0.45,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规定的气液比范围(1.0-1.2)。检查发现,你(单位)营业期间卸油区油罐通气管应急球阀处于开启状态,油气回收装置不能正常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郑州市通标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1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9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5日
主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承办: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和技术中心 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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