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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1〕92号(贺卫丰)

来源:      日期: 2021-10-29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92

 

贺卫丰

公民身份号码4108811977********

住址河南省济源市五龙口镇贺坡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济源市北瑞石料厂建设石料加工项目,未经环评审批,使用发电机生产,扬尘污染严重。

经调查,你(单位)2020年3月25日租用济源市北瑞石料厂遗留的未完全密闭的大棚,4月1日投资40万元建设石料加工生产线,建有一台破碎机、筛分等生产设备,一台大功率发电机等,4月6日建成投入使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未配套建设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扬尘污染严重。大棚内堆存产品石子约200吨,石粉约100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报告类项目。

你(单位)石料加工生产线项目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1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4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尚未建设的”。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由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生产设备已拆除,依法减轻处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7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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