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98号
济源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玉泉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9F15PM5M
负责人:黄建明
地址:济源市玉泉办事处北环路与东环路交叉口西北角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0月24日,省厅秋冬季暗访核查组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破碎工段地面积尘较重,水泥搅拌站皮带廊未二次密闭,精细化管理不到位;公司西北侧露天堆放20吨石子,未采取密闭或者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经调查,你(单位)混凝土标准化生产中心项目2018年7月开工建设,2018年10月三条生产线建成投运,因配套综合办公楼、宿舍楼、机械维修车间未建设,水稳拌合工序传输带未全封闭等原因,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调查发现,水稳拌合楼拌合工序2条廊道未按环评要求实行全密闭输送,地面及周边管道灰尘厚积,10月16日你(单位)将焦克路拖机道预压施工现场未使用完的200吨袋装石料暂存放于封闭料场内,由于吨袋包装石料进料不方便,10月24日工人临时将封闭料场内150包袋装石子运到公司西北侧露天人工拆袋回用,当日共拆20包,每包1吨,因装载机故障维修,未及时清运,导致拆袋后的20吨石子露天堆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1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2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26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的”。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由于能够积极进行整改,已完成环保竣工验收,予以从轻处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二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