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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1〕101号(济源市五龙保温材料厂)

来源:      日期: 2021-10-29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101

 

济源市五龙保温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559607583B

执行事务合伙人:苗玉琪

址:济源市五龙口镇东逯寨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0月23日,省厅秋冬季暗访核查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两台电弧炉温度较高,有生产迹象。原料仓破碎机无收尘设施。一台电弧炉烟囱有漏气现象。

经调查,你(单位)年产200吨硅酸铝纤维棉项目环评文件要求,电弧炉熔融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烟囱排放,2017年8月提标改造,建设1套布袋收尘设施投入使用。2020年10月23日1时开始生产,早6点停止生产,一台电弧炉烟囱的漏气口是提标改造时原有烟囱切除留下的洞口,内径约10公分,位于除尘器风机前段。2020年6月投资2000元新增二手颚式破碎机1台并投入使用,用于原料废砖破碎,破碎工序在150㎡密闭厂房内,未配套建设收尘设施,破碎设备有使用痕迹,厂房地面积尘严重。新增的破碎设备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报告表类项目。

你(单位)破碎设备未批先建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1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2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25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尚未建设的”。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由于你(单位)能够配合调查、积极整改,已拆除设备,依法减轻处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7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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