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102号
济源市福利化工综合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177466551E
法定代表人:宗开生
地址:济源市北海办事处碑子居委会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0月26日,群众反映你(单位)生产硅氟酸,严重异味。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你(单位)于2017年10月20日新建了1条硅氟酸生产线,2017年11月28日建成并投产。硅氟酸生产线已建成的设备有4座搅拌池。生产工艺为硅氟酸废液、石英砂-搅拌-除杂质-硅氟酸-装运外售。主要原料是硅氟酸废液和石英砂,产品是硅氟酸。搅拌和装卸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废气处理措施,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硅氟酸项目未向济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报告表类项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3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6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68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列入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尚未建设的”。经对当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由于你(单位)能够配合调查、积极整改,已拆除设备,依法减轻处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