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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罚决字〔2021〕113号(济源市华峰实业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21-11-03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113

 

济源市华峰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40GRMU00

法定代表人:李二波

址:济源市北海办李庄村北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0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露天堆存煤泥,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020年12月14日,省厅秋冬季暗访核查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环评手续未验收,已经投入运营;厂区堆存大量煤泥、煤矸石、原煤,无密闭露天堆放;未按照三同时制度建设,无任何环保设施;厂区道路未硬化,无组织粉尘严重;非道路移动器械5台铲车未安装环保标牌。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你(单位)普通货物仓储物流项目于2018年9月开始建设,2019年4月建成并投入生产,项目未进行环保验收。你(单位)厂区露天堆存的是煤泥和煤矸石,未堆存原煤。厂区南侧约200吨煤矸石已采取临时覆盖措施;东侧约800吨煤泥、南侧约200吨煤泥露天堆存,未覆盖,周边也无围挡。厂区道路未硬化,未采取清扫洒水作业,未建立清扫洒水制度,未明确责任人,运输时扬尘污染严重。

你(单位)普通货物仓储物流项目位于济源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范围内。厂区实际有4辆未悬挂环保标牌的柴油机铲车,未按照规定加装污染控制装置和进行尾气检测,其中1辆型号为WD615G,其余3辆柴油机铲车无机械铭牌和发动机铭牌。4辆无牌的柴油机铲车无法认定排放阶段。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没有资料证明排放阶段的,排放阶段认定为X,经判定4台机械为国Ⅱ及以前排放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属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4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禁高区内进行装卸、推拢作业。

你(单位)煤泥和煤矸石露天堆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你(单位)在禁高区使用4辆柴油机铲车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4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7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由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进行整改,已完成项目环保验收,不再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你(单位)进行处罚。对你(单位)煤泥和煤矸石露天堆存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处二万元罚款;对在禁高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问题,依法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75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和“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三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8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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