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114号
济源市五龙口天喜石料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19001190089864
经营者:葛天喜
公民身份号码:419003195503******
地址:济源市五龙口镇北官庄村北坡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4日省厅秋冬季暗访核查组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物料传送带未密闭;2、生产车间未完全密闭;3、铲车未悬挂环保标识牌;4、物料露天堆放未遮盖;5、上料口、破碎工段、粉碎工段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2020年11月16日省委第十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情况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专项督查组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现场检查时未生产,物料大棚未完全密闭,原料传输带未采取密闭,无喷淋降尘措施,厂区地面积尘严重,部分物料露天堆放,车辆冲洗设备已损坏,不能正常运行。
经调查,你(单位)因无石料矿产资源,2018年6月被污染防治攻坚办断电整改后,二分厂2019年2月份购置柴油发电机进行石料破碎加工生产。生产厂房面积约3600平方米,车间内没有存放物料,未安装喷淋降尘设施。车间顶棚2020年10月9日破损未及时维修,未封闭区域长8米、宽3米。厂房门口高5米、宽5米,采用帆布遮挡。4条传输皮带宽40公分,长分别是8米、9米、7米、7米,未进行密闭收尘,车间地面积尘较厚。厂房南侧露天堆存原料石块约30吨,原有覆盖的纱网破损,未设置围挡。2020年10月15日车辆冲洗设备被过往车辆撞坏未进行维修。你(单位)开采及加工20万吨/年建筑石料用白云岩矿项目已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1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3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32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的”。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由于你(单位)被查处后停产、积极配合调查,予以从轻处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二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