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115号
李建波:
公民身份号码:410881198007******
住址:济源市五龙口镇休昌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的函》,反映在玉皇庙大洼寨,新建一家移动破碎加工点,占地为林地。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2020年4月18日,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承留镇玉皇庙村大洼寨自然居民组开工建设移动石料破碎项目,现场建有移动鄂破机1台,铲车1台、挖机1台、1组大功率发电机及3条传输皮带等生产设备。分别于5月2日、5月3日进行两次生产,移动鄂破机未安装任何防污设施,地面未硬化,未建设密闭大棚,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在传输带末端和下料口安装抑制扬尘的喷淋设施,石粉及石子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报告表类项目。
你(单位)建设石料破碎项目并投入生产,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2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4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提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46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尚未建设的”。经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由于你(单位)够配合调查,主动停止设备调试,积极完成整改,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