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143号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国泰采矿有限公司十二采区
营业执照注册号:419001000041651
负责人:孟明霞
地址:济源市克井镇大社村南沟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0月18日,驻济源暗访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成品仓运输带落料点无组织排放严重,仓内喷雾未开启。
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单位)成品仓内建设有10套喷淋装置,分别在4个输送带落料点安装4套,仓内四周安装有6套,覆盖整个成品仓。暗访问题交办的落料点位于成品仓东南角,建设有3个喷头的喷淋装置,2020年10月18日17时,该落料点正在落料,由于落料点喷雾量不足,落料时有灰尘产生。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物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5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7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79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属于“一般”。你(单位)无组织排放在封闭料仓内,建设有喷淋设施且已使用;水量小有扬尘污染被查处后,积极整改,应减轻处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一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