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调用
 
  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行政处罚

济环罚决字〔2021〕145号(焦作市鸿鑫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

来源:      日期: 2021-11-05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145

 

   当事人名称:焦作市鸿鑫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67008678XH

   法定代表人范帅

   址:焦作市解放区上白作街道马涧东1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承建的济源市宾馆项目拆迁工地正在进行济源宾馆原有楼房拆建施工作业,施工现场使用有3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其中2台属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你(单位)承建的济源市宾馆拆迁项目工地位于济源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范围内,拆迁使用的小松牌挖掘机尾气排放光吸收系数检测结果显示为0.71m-1 ,3-GA013736的沃尔沃挖掘机尾气排放光吸收系数检测结果显示为3.4m-1,均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0.5m-1 的限值标准。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515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6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61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共涉及5项裁量因素判定

1、违法事实判定为“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裁量等级为4;

2、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判定为“1台以上3台以下”,裁量等级为3;首要裁量

3、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判定为“一般期间”,裁量等级为1;

4、违法次数的判定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的判定为“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规定的裁量基准计算公式


 

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12125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72日

   
-底部调用
按回车键在新窗口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Ctrl+~键打开导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