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调用
 
  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行政处罚

济环罚决字〔2021〕148号(济源市通汇摩托配件有限公司)

来源:      日期: 2021-11-05 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21〕148号

 

当事人名称:济源市通汇摩托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45753939P

    法定代表人:成程

    地址:济源市思礼循环产业园B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0月18日,省生态环境厅驻济源暗访人员对你(单位)检查发现,正常生产的电镀生产线第一酸洗车间一套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水喷淋塔和抛光车间袋式除尘器未运行,酸洗车间窗户敞开,存在无组织排放废气;另有一台无标叉车。

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单位)按环评要求酸洗车间建设一套水喷淋塔处理废气,后新增加一套水喷淋塔备用,暗访时新增的备用水喷淋塔未运行。抛光车间袋式除尘器处理效果差,布袋2年未进行更换,不能有效收集,粉尘污染严重,操作人员采取临时停运袋式除尘设施及抛光生产设备应对检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5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3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21〕139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逃避监管情节一般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250765065967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索取罚款收据。也可以直接到第二行政区5号楼5107室刷卡缴纳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2日

 

 

 

   
-底部调用
按回车键在新窗口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Ctrl+~键打开导盲模式。